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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

2010年12月20日 13:26 管理员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我市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科研装备先进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一)针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围绕我市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开展以基础和应用基础为主的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我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提供知识储备和技术支撑。

(二)引进、培养学术带头人和优秀科研团队。

(三)创建开放的科研环境和技术平台,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提升我市的科技地位。

第四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优胜劣汰。

第六条市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科研仪器设备更新。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市级各类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应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职责

第八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并负责协调在渝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组织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及发展计划,制定相关的政策和规章。

(三)批准重点实验室的建立、调整和撤销;负责与重点实验室签订计划任务书;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考核和评估等。

(四)批准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

第九条市政府有关部门是重点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市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和政策,支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二)制定本部门重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落实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间所需的相关条件。

第十条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它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是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依托单位,具体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为重点实验室提供建设经费、开放运行经费及其他必需的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二)成立重点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协调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组织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负责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市科委和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重点实验室验收、考核和评估等工作。

(五)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调整意见报主管部门和市科委审批。

 

第三章立项与建设

第十一条市科委根据科技发展需要,发布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鼓励和优先支持以产学研结合、多元化投入等方式共同组建重点实验室。

第十二条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其它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机构。

(二)一般应依托市级以上重点学科,符合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从事基础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

(三)一般应为已运行并对外开放一年以上的部门重点实验室。

(四)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具有明显的研究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活动成绩突出,拥有国际或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任务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五)拥有学术水平高、作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科研业绩显著、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团结协作、敢于创新的科研人才队伍,并具有培养高层次科技人才的能力.

(六)研究场所的面积原则上不低于20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并与研究方向配套(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

(七)实验室具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八)依托单位应能保证实验室所需建设经费和每年不低于10万元的开放运行经费的投入,承诺建设期间实验室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总值达到1500万元以上,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等配套条件,确保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九)多个单位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的,应当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主要依托单位应当基本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申报和立项程序:

申请新建重点实验室由主管部门组织申报,中央在渝单位可直接申报(下同)。

(一)根据市科委发布的重点实验室建设指南,主管部门组织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填写《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后报市科委。多个单位申请联合组建重点实验室的,还应当提交联合组建协议书。

(二)市科委组织专家对提交的《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实地考察后,择优确定当年重点实验室建设立项名单。

(三)列入立项名单的依托单位组织公开招聘重点实验室主任、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建立学术委员会和制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填写《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报市科委审核。市科委组织可行性论证,通过后正式批准建设。

《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作为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的基本文件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经费以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筹为主,市财政、市科委视情况给予适当补贴,主要用于实验室的开放课题、自主科研和购置具有先进水平的仪器设备(按国有资产管理,并标记“重庆市科委资助”字样)、技术软件和科技文献资料。

财政补贴资金应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和挪用。重点实验室每年应编制年度预决算随工作年报一并报市科委备案。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采取“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工作方式,其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期间,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任务与目标或建设内容与计划任务书有较大变化的,须报市科委再行批准。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的验收

(一)依托单位应在建设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间到期前1个月,提交《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及相关附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科委审批。

(二)市科委委托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点实验室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7—9人组成,包括学术专家和管理专家。验收工作实行回避制度,依托单位人员与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成员均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四)验收专家组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进行实地考察,对实验室的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专家组意见。

(五)验收合格者,市科委签发验收结题证书。

(六)不能如期验收者,须在计划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期限前向市科委申请延期验收,并说明原因及延期验收时间(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对验收未通过的重点实验室,责成依托单位限期整改;再次验收仍未通过者,撤销重点实验室建设资格。

第十七条对无法继续实施或到期未申请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市科委将撤销立项,停拨剩余经费,并对已拨经费进行清算。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应不断改进和完善实验室运行机制,推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公开招聘、择优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原则上任期为3年,于评估后进行换届,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一般应设立由市科委、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及有关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的管理协调委员会,具体负责审定发展规划计划,监督和审查财务预决算,协调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间的关系,促进重点实验室的对外开放和合作交流等事宜。

第二十一条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负责审议实验室的建设目标、研究方向、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重点实验室主任要在会议上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实验室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由本领域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9人,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市科委备案。

学术委员会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3)原则上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任期为3年,于评估后进行换届,可以连任。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任期为3年,每次换届更换的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的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保留精干学术带头人、科研业务骨干和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应按需聘任。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制定人才培养和科研团队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通过各种方式加大科技拔尖人才培养力度,吸纳并稳定高水平研究队伍。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应突出本实验室的学科优势和特色,围绕主要任务和研究方向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建设成为本领域的公共实验研究平台。重点实验室应建立访问学者制度,根据研究方向设立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并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和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开展经常性、多种形式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重点实验室应当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要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研成果管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成果应用;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及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由市科委批准认定的重点实验室名称。

第三十条重点实验室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并建立自己的网站;其仪器设备、不涉及保密的文献资料和研究成果等应进入重庆市科技资源共享平台。

第三十一条重点实验室根据发展的需要,对其研究方向、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有重大调整意见的,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经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科委批准。

第三十二条市科委可根据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调整重点实验室的布局及结构,在论证基础上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三十三条重点实验室的基本运行费用主要由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解决,并在年度预算中列示。运行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实验室固定人员费用、实验室正常运行及日常管理费用、仪器设备维护费等。

第三十四条市科委主要从以下方面鼓励并引导重点实验室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一)重点实验室可被视为独立的科研单位申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重点实验室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五条重点实验室验收合格并正式运行后,应于每年的11月底前向依托单位报送本年度的《重庆市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并抄送市科委。依托单位应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报送市科委。

重点实验室连续两年未按要求上报材料将视为自动放弃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六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市科委会同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每年对部分重点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研究和解决重点实验室存在的问题。现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考察实验室、召开座谈会等。

第三十七条市科委组织对已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进行定期评估,3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工作实行“三结合”,即定量评估与定性评议相结合、学术专家与管理专家相结合、书面材料与实地考察相结合。《重庆市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另行发布。

第三十八条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市科委将给予重点支持,并择优推荐申报市级示范重点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对评估结果为“较差”的实验室,将进行复评;复评结果为最后一名或连续两次评估结果均为“较差”的,将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十九条对不再列入重点实验室序列的,由市科委下发撤销通知、并视情况成立清算小组,负责对财政拨款购置的仪器设备进行处理或追回下拨的财政专项经费。

其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申请本学科领域的重点实验室立项,实验室主任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六章

第四十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申请组建重点实验室,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根据需要,市科委可与中央部委联合建立部市共建重点实验室(申报条件同第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Chongqing Key Laboratory of××(依托单位)”,如:运筹学与系统工程重庆市重点实验室(重庆师范大学),Chongqing Key Laboratory of Operations Research & System Engineering (Chongqing Normal University)。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项,参照《重庆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及《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级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渝科发计字[2005]37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重庆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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